原告永安财产*************(以下简称永安财险公司)为与被告赵**、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12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赵**向原告支付赔偿款6600元;2.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张习独任审判,于2022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安财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21年12月22日18时08分,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通途路鲍家洋红绿灯附近,被告赵**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曹*林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北仑昕驰服务中心确认,被告赵**负事故...(本文书还有11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