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乙**、原审第三人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上诉人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4)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支持王*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二、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乙**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是发回重审的一审,应当是按照二审裁定的要求进行审理,应当对将王*追加为被执行人的(2023)新2923执异****号裁定书程序是否合法、作出的裁决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进行审理。对“公司未履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及财产混同”的情况出现,因此,查明王*与一审第三人是否存在公司人格混同及财产混同的情况是关键所在。法院没有执行到甲**的任何款项,不能得出“甲**的财...(本文书还有46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