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程**、被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吴**:一、偿还借款本金78000元及利息(其中48000元利息自2021年8月26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四倍计算至该款还清日止,30000元利息自2021年9月27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四倍计算至该款还清日止)暂计100000元;二、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间,吴**向易*借款,易*于8月26日安排侄子唐某1向吴**尾号**银行账户转账48000元,于9月27日安排女儿易某1向同一账户转账30000元,出借款项合计78000元。后易*多次向吴**主张偿还该款及利息,吴**予以拖延。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吴**辩称:易*与吴**之间未形成借款...(本文书还有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