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与被告潘**、薛**、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被告人民财险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施*以其交通事故受损未获赔偿为由提出诉请:判令被告潘**、薛**赔偿原告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5161.25元,被告人民财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21年8月25日14时22分,被告潘**驾驶×××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南路段塘东路(段塘东路**号附近),与步行至该处的...(本文书还有25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