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佛山市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联公司)、广东欣盛********(以下简称欣盛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撤回对被告佛山市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智联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213022.63元(自2019年1月1日起,以73761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八计算至2019年12月27日);2.被告欣盛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的委托经*收益28325元(2500元×24个月-31675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832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从2020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3.被告欣盛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期限收益30000元(2500元×12个月)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从2021年1...(本文书还有3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