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志丹县杨*********、中国人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志丹县杨*********、被告中国人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0662.57元,及治疗期间的误工费7000元、护理费4200元、营养费150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3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受雇于被告志丹县杨*********,从事驾驶员一职,驾驶号牌为陕jxxx**号吊车。2020年12月22日,原告在志丹县xx镇xx村xx村**座时,地上弹起一铁质物品将原告碰伤,后原告经诊断为22,23牙外伤,需种植植入牙齿。原告因此次事故分别在志丹县人民医院、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西安交通大...(本文书还有2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