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某*********与被告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0日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0日期间的护理费24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22年8月3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20240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5.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8216元;6.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048元;7.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6192元。合计352486元。
本案的相关情况。
仲裁情况:被告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本文书还有45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