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宫*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宫*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7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337,300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2月10日,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为558,940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照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流动资金,于2013年12月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84.86万元。按照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原告将借款转账至王*的62×××71银行卡中。对上述借款,被告在2019年8月16日前偿还本金人民币6.86万元,尚*借款本金人民币278万元。2019年8月24日...(本文书还有20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