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与被告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定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51700元及利息(以51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清结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至2019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东至工地上班,主要是室内装修,约定完工工资一起结,工程结束后,被告累计共拖欠工资51700元一直没有支付,2019年2月4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多次讨要工资款,至今尚*原告51700元。现原告向被告请求支付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原告为...(本文书还有11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