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某某**(以下简称某某银行)与被告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银行诉讼请求:1.判令林**立即偿还某某银行贷记卡(卡号:6228********)截至2023年7月12日尚欠本金119455.18元、利息15743.18元、违约金4009.39元;2.判令林**支付某某银行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500元。
林**未作答辩。
案件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下列事实:
一、贷记卡种类:××××金融卡(××);
二、申请人:林**;
三、发卡行:某某银行;
四、审核通过时间:2016年8月25日;
五、卡号:6228********;
六...(本文书还有11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