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韦**、罗**(甲方)与莫**(乙方)于2013年12月16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承租甲方位于宜州市的自有商铺,租赁期限为120个月(10年)。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9日该商铺每月租金20833.3元;2017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该商铺每月租金22499.9元,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9日该商铺每月租金24299.8元。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该商铺每月租金26243.7元。从2014年3月开始乙方应于每季度未提前5天将下一季度租金转入甲方指定账户。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需向甲方缴纳押金50000元。乙方在承租期间内存在违约行为,甲方不退换押金,承租期满后,乙方不存在违约行为,也不欠甲方水电费,甲...(本文书还有18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