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河南鑫瑞***********(以下简称鑫瑞隆公司)、霍*、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霍*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立即支付货款867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及实际支出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霍*在叶县龙泉乡草厂街村种植香菇期间,原告经被告李*联系,于2019年10月开始给被告霍*香菇基地供应木屑。被告下欠原告货款86700元,2021年4月23日被告李**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文起诉。
被告鑫瑞隆公司、霍*辩称,与杨*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与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货款已支付完毕。
被告李*辩称,我给原告牵的线,86700元的货款属实,之前的...(本文书还有21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