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唐**、高*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历史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桂04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3-08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唐**、高*因与被上诉人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2023)桂0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唐**、高*上诉请求: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2023)桂0481民初****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后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唐**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一、一审判决认定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唐**存在合伙关系的证据不足,显属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认定合伙关系的主要依据是书面协议,但是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两上诉人存在合伙关系,一审法院仅凭一张欠条就认定双方存在合伙经营关系,显然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个人合伙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协议,合伙结束后应经全体合伙人进行结算,即使双方存在合伙关系,根据被上诉人唐**在一审庭审中有关“长期没有分红,也没有结算”“他们以各种理由不和我结算”陈述,可推定涉案欠条并不是合伙各方结算的结果,且该欠条上没有唐**、高*、唐**三人的签名,并不是全体合伙人的结算依据,是高*在该欠条代签了“唐**”,但高*事前没有唐**的委托,事后也没有得到追认。本案既然是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却没有审理合伙及合伙终止等事宜,认定涉案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采信被上诉人唐**私自将山东临工953n型号装载机作价10万元并抵减债务显属错误。一审法院已经查明涉案山东临工953n型号装载机归上诉人唐**所有,于2019年5月18日被唐**私自扣押,当时的市场价约为20万,即使双方的债务关系成立,被上诉人也无权私自扣押,私自作价抵减债务。...(本文书还有7316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