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叶**、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变更为:1.判令原告损失共计221530.04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叶**赔偿;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方承担。
本案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概况:2021年11月13日17时40分许,叶**驾驶×××号小型轿车沿慈溪市横河镇子陵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213老省道路口左转弯往东时,与自东向西沿213老省道行驶的由张**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后载乘客陈**)发生碰撞,造成张**、陈**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经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陈**不负责任。
三、涉案车辆所有人及投保情况:
被告叶**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本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
四、司法鉴定结论:...(本文书还有22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