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陈**、陈**、陈**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二、xxx号驾驶员温*的事故发生后行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承保单位即某公司应当承担保险理赔责任。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温*积极救治伤者并报警,配合交警部门调查,核定事故责任。交警部门经调查后,认定驾驶员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并未认定其肇事逃逸。驾驶员温*的行为也体现了救治伤员优先的原则,该行为也未对本次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原因及损失程度的认定造成任何的妨碍。因此,某公司的拒赔理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当驳回。三、死者陈*丁的死亡系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其损失应当由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广东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粤某司鉴(法*)字(202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已推断造成陈*丁死亡的致伤物符合自身疾病与本次交通事故二...(本文书还有30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