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鸿宇公司辩称,借款是事实,公司现在无力偿还借款,希望原告在利息及期限上给予宽限;原告诉请中的罚息及复利不符合法律规定,再者被告已了解到原告将涉案借款以资产打包转让的形式转让给他人,原告无权主张权利。
沙**、张**辩称,担保是事实,其他意见与鑫鸿宇公司意见一致。
王**未作答辩。
张*辩称,担保人认为借款应先由借款人来偿还,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担保人才能履行担保义务。其他意见与鑫鸿宇公司意见一致。
经审理查明:1.2019年11月27日,农村商业银行与鑫鸿宇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498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9年11月27日至2020年11月27日,借款年利率9.35%,按季结息,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
2.同日,农村...(本文书还有17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