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垂****(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以下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童**,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无需支付被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一次性绩效奖金20580元;2、判令无需支付被告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探亲假期间工资差额2312元;3、判令无需支付被告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19日事假期间工资差额3133.33元。事实和理由:由于探亲假夫妻双方只能一方休假,但是被告一直未提交其配偶未休探亲假证明,故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并不是探亲假,而是事假,故不存在探亲假期间工资差额。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19日期间也是事假,根据相关规定,我公司无需支付其该期间事假工资。被告因出国休假期满后旷工,没有到岗上...(本文书还有21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