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与被告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被告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土地承包押金30,000元;2.判令被告退还承包费2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60,000元;4.判令由被告负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经营位于克拉玛依市某处土地320亩,每亩承包费1000元,共计32万元,约定承包期间为一年。但后经原告根据被告与克拉玛依区某办公室签订的《克拉玛依区某承包种植合同》以及原告提供复印票据查证实际种植面积为300亩,因此被告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地上存在附着设施设备机井一口、变压器一台、水泵一台、启动电柜一台**房屋两间,合同约定原告在承包费外另行支付被告押金3万元,该押金至承包期结束后,在验证设施设备完好的情况下应立即返还原告。承包期限届满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押金,被...(本文书还有42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