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陈*与被告冯**、国任财产*************(以下简称“国任财保湖南分公司”)、阳光财产*************(以下简称“阳光财保沅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国任财保湖南分公司及阳光财保沅江支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相关事实进行重新鉴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由本院委托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于2022年1月6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冯**以及被告国任财保湖南分公司、阳光财保沅江支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93962.05元;2.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的上述损失直接进行赔偿(其中精神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42259.55元。{损失清单:1.医疗费:21843.56+3417.26+27780.73=53041.5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8+12)天×60元/天=4200元;3.营养费:(58+12)天×30元/天=2100元;4.护理费:121.7元/天×(58+12)天=8519元;5.交通费:20元/天×(58+12)天=1400元;6.误工费:183元/天×149天(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8月7日)=27267元;7.死亡赔偿金:44866元/年×19年=85...(本文书还有6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