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五常市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黑龙江省路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某公司)原系案涉工程承包方,其与张**于2011年4月签订《施工合作协议书》,将案涉工程转交张**施工。案涉合同于2011年12月7日交工后,五常市交****直至2021年1月才将拖欠多年的剩余工程款支付张**,张**为保证合同履行垫付大量资金,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五常市交****应按招标文件约定,以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短期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向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款系以第三方结算审核方式确定,但张**有新证据证明该第三方结算审核意见是虚假的,不具有法律依据。综...(本文书还有1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