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与被告查**、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88,107.70元,其中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查**负责赔偿。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并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28日17时10分许,在奉贤区xx路xx路东300米处,被告查**驾驶苏f***...(本文书还有1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