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王**、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王**、某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398,755元。事实和理由:被告2023年8月雇佣原告维修啤酒花采摘机,2023年9月3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原告现依法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王**辩称,医疗费是其垫付的,原告不应该主张,伙食费的标准过高应该25元/天,营养费和误工费应该按照平均工资计算,不能举证的话应该按照行业标准进行计算,2022年农牧渔业应该128元/天,天数其也不认可,他们按照8级伤残鉴定计算的,只认可九级伤残,并且天数按照医...(本文书还有34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