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潍坊富华********(以下简称富华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被告富华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23676.39元,并承担自2023年3月8日始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元;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所有费用都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3月8日徐**将她位于富华新村**号楼**单元**室住房卖掉,并与买方、中介三方共同到物业收费处交接物业,物业领导威逼原告一次性交付23670.92元,否则不卖电给买方,并不让买方进入居住。被逼无奈,我们三方一起跑到新城街道富华居委会反映物业威逼交费的情况。潍坊富华********的骚扰,新城街道富华居委会的不作为,浪费了原告近1天的时间,造成原本3月8日一天就能完成的过户,而完不成,原告只好退掉原已买好的返回火车票,造成退票手续费50元的经济损失和一天的人力成本损失以及精神伤害...(本文书还有14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