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饶*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江*,被上诉人饶*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决饶*赔偿某某公司损失:租金440429.15元、管理费61298.16元、水费1848.59元、分摊水费551.81元、电费38701.02元、分摊电费2791.56元,以上款项滞纳金,以(2018)粤0106民初第****号确定的基数及计算方式计算;(2018)粤0106民初第****号案受理费11656元;要求饶*对(2018)粤0106民初第****号确定的判项内容承担责...(本文书还有15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