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哈尔滨东*********(以下简称东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以下简称工行红旗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东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王**,被上诉人工行红旗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电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1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2.由工行红旗支行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事实及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错误,应当查清后改判或发回重审票据出票与票据承兑为两个不同的票据行为,票据出票日才是汇票权利确定日、汇票生效日2.因汇票出票时间早于《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时间,东电公司依法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工行红旗支行出具的6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时间为2019年2月18日,即生效时间为2019年2月18日,早于《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时间,不属《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范围,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3.工行红旗支行与哈尔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轴制造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银行承兑协议》及《最高额保证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4.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对其停止计息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保证债务不能大于主债务数额,主债务已经停止计息,应依法对其停止计息工行红旗支行辩称:1.一审法院关于票据效力的认定事实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出票系是单方法律行为,出票人签发汇票后,票据效力仅及于出票人本人,没有付款人的承...(本文书还有64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