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岭市国****************(以下简称基金中心)与被告陈**、中国人寿****************(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偿付原告代为垫付的周*领的抢救费用29101.85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偿还责任。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通程序,于2022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10月24日,被告陈**驾驶×××号轻型普通货车从温岭市泽国镇二环路驶出往牧屿村方向。07时22分许,行驶至温岭市泽国镇泽国大道与泽牧路交叉路口,因驾驶车辆左转弯时未观察路面情况,碰撞在人行横道内行走的行人周*领,造成周*领受伤及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周*领无责任。周*领伤后在温岭市第一人民医...(本文书还有9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