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某*********与被告湖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借款利息58116.67元(详见利息表,暂计算至2023年6月20日,之后利息继续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0元、保费8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8日、9日,原、被告经协商,通过微信方式确认借贷意思并形成《项目借款协议》,约定如下:“第一条借款金额:原告(乙方,出借方)出借给被告(甲方,借款方)600000...(本文书还有27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