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锡林郭勒********因与被上诉人张**、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23)内2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当事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锡林郭勒********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3)内25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者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2.由张**、杨**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杨**在一审庭审中提交的微信录屏和聊天记录截图证据,系删减变造后的,将其自认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大部分能证实杨**不是替锡林郭勒********管理现场的内容均删除,进而作出虚假的控辩,已经触犯民诉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依法不予采信杨**的证据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竟然认为不影响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实属罔顾事实。二、张**涉嫌和杨**恶意串通侵害锡林郭勒********合法权益,法院应当依法移交有关部门查处追究刑事责任。张**持有的对工单页面下方落款明明是“承租方:杨**”,但是张**却没有将承租方杨**列为被告,只是将锡林郭勒********列为被告。张**聘请专业律师代理诉讼,没有将承租方杨**列为被告的行为实在是违反常理。三、张**的一审主张并非客观事实,锡林郭勒********从未雇佣过张**,锡林郭勒********也从未租赁过张**的设备。而且,张**持有对工单上写的设备和起诉状上的设备并非同一设备...(本文书还有60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