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李*、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险汕尾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宋**,被告李*,被告人民财险汕尾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各项损失46397.8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8月31日20时08分许,被告李*驾驶粤n28x**小型客车,沿淅川县范蠡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淅川县范蠡大道与工业路交叉口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陈*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陈*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4113****024000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本文书还有36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