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武穴市东****(以下简称“东方某某园”)、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人某乙财保武穴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被告武穴市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乐**、陶**、被告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东方某某园、人某乙财保武穴公司赔偿其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共计164281元;2.要求东方某某园、人某乙财保武穴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李**于2012年9月份开始到东方某某园处工作,岗位是食堂后勤,月工资1400-1500元,工资按月支付。李**到东方某某园处工作,东方某某园没有与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李**缴纳养老、工伤保险,但给李**购买了意外险。2021年11月26日5点左右,李**在和面时,不慎右手被和面机搅进去,当即导致李**右手中指和食指受伤。后李**丈夫将其送到武穴市某某医院住院治疗至12月7日出院,住院11天。12月8日李**到华中某某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医院继续进行治疗至12月13日出院,住院5天。2023年3月17日李**再次到华中某某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至3月22日出院,住院5天。李**三次住院一共21天,东方某某园支付了45000元医药费。其余医药费由李**垫付。今年7月4日李**委托武穴科剑法医司法鉴定所做了伤残等级、后期治疗费、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五项鉴定,支付鉴定费2280元。现就赔偿一事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故具状起诉。
审理中,原告李**明确诉讼请求:要求东方某某园、人某乙财保武穴公司赔偿李**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共计178487.13元,要求人某乙财保武穴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东方某某园进行赔付,东方某某园已经垫付的45000元在赔偿总额中扣减。
原告李**解释赔偿清单明细称,医药费47902.13元,...(本文书还有7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