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吕**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财险南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颖博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某财险南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李**、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8万元。
案件事实与审查。
一、双方对下列事项无争议:
1、事故发生概况:2025年1月30日,李**驾驶豫rtxx**轻型栏板车货车沿328省道西峡县桑坪镇三湾村广盛石业门前路段500公里700米,超越同向行驶冯*平驾驶两轮摩托车时,与冯*平及乘车人(吕**)左侧发生剐蹭,致使摩托车摔倒,造...(本文书还有18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