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洮南市林*****(以下简称洮南林草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洮南市林*****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苗木款79262.00元(苗木款总额为158524.00元,已经核销79262.00元)及利息134930.00元(自2009年2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12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8.35%计息,自2022年6月12日起至本息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8.35%计息)。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原洮南市林业局退休干部。2005年春在岗期间,为永茂乡、野马乡、那**、安定镇、瓦房镇、富文办事处、兴隆办事处、团结办事处共采购分发苗木197055株,苗木款共计158524.00元。针对上述苗木款核销事宜...(本文书还有20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