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货物损失保险金暂定10000元(待评估后另行变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标的为363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1日,原告自有的车牌号为鲁ma××**/鲁mh××**(挂)货车挂靠阳信县盛源物流有限公司经营,并以该公司名义在被告处投保保险限额为10万元的车上货物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等商业保险,保险期间分别自2018年11月30日和12月12日0时起至2019年11月29日24时止,原告依约交纳了全部保险费用。2019年7月6日,原告雇佣的司机徐涛驾驶上述货车从天津市宁河区装车运输白板纸至淄博兴源包装厂,途中被...(本文书还有30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