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王**与被告隆**、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隆**,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0245.64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3.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被告隆**辩称,我是正常行驶,原告在我前方行驶,由西向东行驶,原告突然间从人行道拐向机动车道,打的左转向,我是在后面正常行驶,也不超速,我左转向仅靠北边躲过原告,我车没有碰到原告。我同意承担很小部分责任。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1.涉案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本案系由于原告卢**驾驶电动三轮车沿c340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斜过公路时,因未下车推行并...(本文书还有38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