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与上诉人吴**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20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支持其误工费为19282.8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为36621元;确认不考虑损参与度,由吴**按100%的比例向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对杨**误工费的损失请求判决不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本文书还有100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