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徐**、徐**、徐**因与被上诉人蕉岭县某*****(以下简称某某木制品厂)、某某实业****(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2024)粤14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徐**、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亦是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某某木制品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徐**、徐**、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确认的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两笔债权,实际已经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且没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该债权不受法律保护。1.根据梅州市中级人民法...(本文书还有145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