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顺合*****(以下简称水果店)与被告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水果店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水果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1800元,并支付利息(以51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从事销售新鲜蔬菜和水果的个体工商户。被告与原告有业务往来,被告从原告处采购各种水果。被告购买时未付清货款,后陆陆续续支付了大部分货款,至2021年2月9日止,尚*原告51800元货款,有被告所打欠条为证,被告承诺于2021年底付清。但原告后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被告肖**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案诉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水果店述...(本文书还有9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