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尚**酒后在上海市嘉定区xx镇xx村委xx广场处,采用搂抱、抚摸大腿及胸部等方式对被害人王*某(女)、孙*(女)、耿**(女)三人实施猥亵行为,后被群众扭获。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至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尚**,尚**到案后拒不供认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1年10月2日晚上19时许,其和孙*、耿**等几个小伙伴在xx公路xx村委会门口的空地上玩耍。其看见有个陌生男子右手伸进耿**的衣服内摸她的胸部,左手隔着裤子摸她的大腿,耿**跑开后,这个男的又去找孙*,其看到这个男的掀开孙*的裙子,并对孙*说“你的裙子真好看”,然后用一只手摸到她的大腿根部,另外一只手伸进孙*上衣内摸她的胸部。后来这个男的坐到其左侧,用右手勾住其肩膀,左手撩其裙子,并摸其大腿内侧根部,其心里很害怕,不敢动。然后他对其说他家里有零食,还有一只狗,叫其去他家里玩,其走开了。其看到孙*和耿**,告诉她...(本文书还有40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