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天津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第三人天津市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某乙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某甲公司向张**给付欠款本金5499987元及利息456223.92元(以549998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1.75计算,自2023年5月4日起至2024年8月20日止),本息合计5956210.92元;2.本案诉讼费由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12日,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津0118民初****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201...(本文书还有18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