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松原市红*************(以下简称红太材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许**、松原市永*********(以下简称永胜建设公司)及原审被告吉林省新***********(以下简称新明珠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红太材料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许**未构成表见代理,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永胜建设公司向许**出借资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审认定许**与永胜建设公司系挂靠关系,许**借用永胜建设公司资质承揽明珠千华苑**号楼施工项目,且永胜建设公司对此事实亦予以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本文书还有2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