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2021年9月7日,佛山市沙森堡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佛山市源泽家具有限公司转账支付180950元,备注为办公家具。
2022年10月20日,原告(甲方)与佛山市源泽家具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西樵中南高科**栋厂房室内设计,用途工业厂房,建筑面积3081.41平方米,设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设计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收取设计费共308141元;甲方应在签订合同之日首期付50%设计费,并与乙方约定上门测量的时间和地点,乙方在测量后15天内完成初步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布置图,顶面布置图及局部效果图各一张;甲方与乙方经过沟通对乙方完成的初步设计方案达成一致后,甲方应支付设计费余款;乙方初步完成设计方案后,如甲方不愿再履行合同,乙方不退还已收的设计费,但必须交给甲方平面布置图,顶面布置图及手绘局部效果图各一张佛山市源泽家具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10月20日、11月21日出具收...(本文书还有20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