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13日至2022年4月16日,被告人邵**先后七次到淮北市烈山区××镇大唐淮北发电厂盗窃129张铝合金压型板和450公斤废铁,并将其中的49张铝合金压型板和450公斤废铁先后三次卖给同村收购废品的被告人邵**,邵**明知上述物品系邵**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且未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后邵**将收购的上述物品出售。2022年7月8日,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的铝合金压型板和废铁价值计33330元;邵**收购的上述铝合金压型板和废铁价值计13330元。
2022年4月25日,邵**向大唐淮北发电厂赔偿同等价值的物品,大唐淮北发电厂对邵**表示谅解。2022年4月26日,邵**主动到淮北市××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日,邵**被该局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3年6月12日,邵**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前科情况核查说明、归案经过...(本文书还有8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