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临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罗*区人民法院(2021)鲁13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临沂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车辆已经维修,被上诉人未按照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维修发票、未扣除相应的增值税税金,仅依据评估意见书认定车辆损失是错误的。一审判决依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认定涉案车辆损失为85585元错误。价格评估报告的评估金额仅是对车辆损失的预估,被上诉人的车辆已经维修完毕,也即受损车辆的实际损失数额已经确定,被上诉人应当提交修理费用发票、...(本文书还有26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