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宁海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2022)鄂108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平安财保宁海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2022)鄂1087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2653.49元(不服金额16002.7元)。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年满66周*,误工费不应计算。《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年满60岁属老年人,老年人依法由家属赡养和社会供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60岁以上老年人属于被扶养对象。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第五条明确规定60周*以上的老年人应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了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称被上诉人与其丈夫在承包鱼塘。但被上诉人已年满66周*,按法律政策规定,...(本文书还有3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