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双辽市某******(以下简称永林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苑**、马**;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所欠工资372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3月1日,被告聘用原告到公司上班,负责公司设备维护、保养、冷却润滑、设备台账制作,约定每月工资5千元,被告未进行岗位培训,直接让原告正式进入工作至2024年6月3日,总计工作15个月,被申请人应给付原告工资7.5万元,被告只支付原告工资37800.00元,被告尚*原告工资37200.00元,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后,被告未将签订的合同交给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后,一式两份用工单位一份,劳动者一份,原告向被告要劳动合同,被告不给原...(本文书还有1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