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孙**,男,1989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孙**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理由是: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本案某某公司*提供“网页快照”显示孙**购买产品时,网页对产品的表述为“蓝色”,商品图片也是蓝色某某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一审法院认定某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缺乏证据支持,违背基本事实。
被申请人孙**答辩称,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本文书还有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