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南智远**********与上诉人陈*(以下简称智远数通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智远数通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智远数通公司无需向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9212.9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1809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0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920.68元及交通费200元。2、判令陈*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应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智远数通公司在本案中无需向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陈*原在职期间,智远数通公司为陈*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经陈*确认,陈*未提出任何异议,现陈*要求支付补助差额及相关款项,明显该争议系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应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智远数通公司认为劳动仲裁不应立案审理,原审判决亦不能根据陈*所主张的标准直接认定缴费基数并确认工伤保险待遇或在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金额以外直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支付相关补助费用。二、陈*系主动离职,智远数通公司与陈*已妥善办理了离职手续,智远数通公司应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截至陈*提起劳动仲裁前,智远数通公司...(本文书还有53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