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通*(福*)电梯有限公司、福*仙游************、福*范都******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后,经原告林**申请,依法追加福*范都******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通*(福*)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柯**,被告福*仙游************(以下简称“海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福*范都******(以下简称“范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通*公司、海凌公司、范都公司共同赔偿给林**因意外人身伤害造成的十级伤残各项经济损失计293508.73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7日早9时,林**前往福*泓泰世纪实业有限公司所租赁在仙游县榜头镇泉山村工艺园区的海凌公司第**层收取红木木屑,当走至**楼电梯门时,正好通*公司的维保人员郭龙彬、郑*苏对该电梯作维保,由于维保人员维保电梯时没有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警戒,以致林**进入电梯时踩空摔入约2米深的电梯井内,导致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额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三个),在九五医院住院治疗13天,花去医疗费28672.73元、并造成二次手术费用(取内固定物)8000元、误工费300天×230元/天=69000元、护理费180天×230元=41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天×50元/天=650元、交通费13天×50元/天=650元、营养费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三个十级伤残赔偿金20年×45620元×(10%+2%+2%)=127736元、鉴定费1800元,以上计293508.73元。林**受到该事故伤害所造成的上述经济损失,系通*公司维保员在对海凌公司业主所有的电梯作维保时没有作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警戒阻拦林**进入该电梯所为,通*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海凌公司、范都公司作为电梯所有人、使用人都没尽到共同安全警戒责任,也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因林**至今得不到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林**围绕自己的...(本文书还有8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