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奉*******指控原审被告人周**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八年一月十日作出(2017)沪0120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8日晚8时许,被告人周**在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社区xx街xx号**座处,与被害人马某因琐事发生争执互相殴打,被害人马某徒手追打被告人周**至该茶座门口处,被告人周**遂持刀先后将被害人马某及劝架的被害人徐某1捅伤。经鉴定,被害人马某遭锐气作用致胃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胰腺破裂,须手术治疗;损伤引起休克(中度);腹壁穿透创;面部软组织创;分别构成重伤,重伤,重伤,重伤,轻伤,轻微伤。被害人徐某1遭锐器作用致胃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腹壁穿透创;面部软组织创;分别构成重伤,重伤,轻伤,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马某、徐某1的陈述,证人冯*、张*、王*、...(本文书还有1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