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到庭参加诉讼,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1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前夫,双方于2020年10月9日协议xxx,xxx后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2020年11月16日,被告因自行购房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支付首期房款。当时原告看在孩子份上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随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一次性支付10万元。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及其父母提及还款,被告均避而不谈亦未还款。
赵*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16日,陈*通过...(本文书还有838字未显示)